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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執行人風險

法律2.89W
自書遺囑執行人風險
自書遺囑執行人風險
自書遺囑不一定要有遺囑執行人,在份數上沒有要求,一般由自己保管,或者交由指定遺產繼承人保管。

《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這是對自書遺囑的概括性規定,具體地講,訂立遺囑應注意:

(1)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

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即完全真實的表達本人的意思,又不易為他人偽造、篡改。

(2)遺囑人應親筆簽名。

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以示遺囑為何人所立,內容為書寫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遺囑有效的決定性條件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無效。

(3)遺囑人必須註明年、月、日。

遺囑上寫明日期,不僅在發生糾紛時有助於辨明真偽,且能辨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當有幾個內容相矛盾的遺囑時,還有助於判明哪個遺囑是最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

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並儘量使用公曆。

(4)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塗改、增刪、訂正。

如須塗改、增刪、訂正,應在改動處註明改動的字數、改動的時間並另行簽名。

如屬實質性修改,應在遺囑內容之後專段説明修改處。

遺囑書寫完畢之後,一般應由立遺囑人自己保存,或交專門的遺囑執行人保存,而一般不應交遺囑繼承人保存,以免對其真實性引起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