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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前使用商標是否夠構成侵權

法律1.6W
商標註冊前使用商標是否夠構成侵權
商標註冊前使用商標是否夠構成侵權
商標專用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侵權人要承擔因侵權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

因此,判定商標侵權行為構成要素時,也應當適用民事領域內(即民法意義上的)構成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

在一般民事領域中,判斷某一種行為是否構成侵犯他人權益時,應當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

第一,行為人是否有主觀過錯;

第二,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行為;

第三,原告的利益是否已經遭受到損失;

第四,原告所受到的損失與被告所實施之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具體到商標侵權領域,商標侵權的認定包括:

(1)客觀上,在商業活動中擅自使用了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相近的商標或為擅自使用提供了條件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兩種:

一是侵權人擅自使用了他人註冊商標,即所謂的直接侵權;

一是為擅自使用提供了條件,即間接侵權。

在實踐中,關於“使用”一詞的界定主要表現在:

1)將商標直接使用於商品或者商品包裝,或者其提供的服務工具上;

2)將商標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務的交易文書中(例如合同、發票等);

3)將商標使用在為商品銷售所做的廣告宣傳中或商業展覽活動中;

4)將商標使用在為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場所上(例如營業地、辦公樓等);

5)將商標使用在對外物品上,如名片、請柬、禮品等6)將商標使用在工作人員的服裝、器具、辦公用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