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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下孩子女方起訴離婚

法律3.21W
生下孩子女方起訴離婚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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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剛生下來,女方不管孩子,男方可以起訴離婚

離婚:可以協議或起訴離婚。協議離婚:雙方就離婚、孩子撫養、財產與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後,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帶各自的身份證、結婚證、2張2寸照片、離婚協議書(對財產及小孩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起訴離婚:如果只是單方面要求的訴訟離婚,一方可以單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非户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需要提交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若無大的爭議,則適用簡易程序,一般在3個月左右審完,若案件較複雜,則轉為普通程序,則是6個月左右審完。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