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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合同欺詐的具體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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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合同欺詐的具體表現形式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合同欺詐的具體表現形式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合同欺詐的表現形式:
1、對合資合作經營中投入的無形資產估價過高導致合作或合資方資產的無形流失;
2、利用出資方式的不同欺詐;
3、合資合作經營中外方還經常採用以產品投入代替流動資金的投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