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尋釁滋事罪情節輕

法律2.39W
尋釁滋事罪情節輕
尋釁滋事罪情節惡劣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二條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