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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減刑二十年

法律2.82W
無期徒刑減刑二十年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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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是二十年嗎


無期徒刑可以通過減刑改為有期,但至少要服刑十三年,以下是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節減刑

第七十八條【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