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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連環起火刑事責任方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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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連環起火刑事責任方怎麼認定
襄陽醉駕起火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在襄陽醉駕引發火災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是處拘役並處罰金。另外,過失引起火災涉嫌構成失火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