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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施施工合同的糾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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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施施工合同的糾紛的
四川高院醉駕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四川高院醉駕的判定標準是: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以往交警在認定駕駛人酒後駕車時,往往通過目測和測酒儀兩種方式執行,在司機承認喝酒或測酒儀顯示司機的呼吸中含有酒精成份時,就可以認定為酒後駕車,但是沒有區別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的辦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對酒後駕車和醉酒駕車的處罰尺度分別作了規定,但是交警由於缺乏相應的實施標準,在區分這兩種飲酒狀態時仍然有一定困難。標準則詳細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飲酒或醉酒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閾值和檢驗方法,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