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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嘴脣貫通傷

法律2.56W
交通事故嘴脣貫通傷
人傷交通事故案情

原告:張××。

原告:卿×,張紹珍之婆母。

原告:卿×,張紹珍之女。

被告:龔××。

1992年7月26日晚9時許,原告張××之夫、卿××(78歲)之子、卿×(17歲)之父卿××騎自行車沿蒲江縣壽卧公路行進,被告龔××無證駕駛嘉陵50型摩托車與卿反方向行駛。在壽卧公路17公里處,兩車發生碰撞,卿的自行車前圈被撞壞。當時卿自感未受傷,即推起自行車離開現場步行回家。次日上午8時許,卿××嘔吐、昏迷,被送到西崍區醫院醫治,經診斷為顱內出血,並於次日晚轉人蒲江縣人民醫院治療。縣醫院診斷卿為腦出血、硬膜下血腫、海馬溝回疝,要求其住院手術,但卿自認為傷勢不重,不願住院手術治療。在醫院向其表明如不予手術治療可能產生生命危險的後果時,卿仍執意出院,並稱後果自己負責,不找醫院。7月30日卿出院,回家後一直處於淺昏迷狀態,於8月1日死亡。次日,原告等人邀約親友和被告之父進行協商並達成賠償協議,由被告之父付給死者家屬賠償費6000元。8月20日,原告等人向交警隊報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故由龔××負全部責任。

為此,原告向蒲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應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因死者生前是承包果園的專業户,年收入為1200元,根據交通事故賠償的有關規定,應賠償現金23305元,除賠償6000元外,還應再賠償17305元,並承擔案件訴訟費。

被告辯稱,車禍造成卿××死亡一事,原告已和我父親及雙方親友在場調解達成賠償協議,我按協議一次性付清了各種費用6000,原告對自己在自願、互諒、互讓之下所作的民事行為翻悔,我不予認可,其提出的再賠償17305元的請求,我不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