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收的禮金離婚時怎麼算
法律3.03W
結婚收的禮金離婚時怎麼算
雙方是在領取結婚證後舉行的婚禮,並收取了親友的禮金,禮金依法應視為親友對當事夫妻雙方的贈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按照我國傳統習慣,禮金一般是禮尚往來,有送禮有還禮,禮金構成較為複雜。實際操作中,禮金如何分配,每個家庭情況不同,操作方式也不同。如當事人雙方是先舉行的婚禮,收取了禮金,一段時間之後才領取的結婚證,從法律意義上講,在舉行婚禮時尚未成為夫妻,在離婚時涉及禮金分割等情形時,宜從區分各自親友所贈數額上來把握。當然,無論哪種情形,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舉證規則,提出分割財產的乙方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而恰恰舉證是類似案件在實際生活的難點,所以“清官難斷家務事”,最好是雙方尋找到平衡點,調解解決最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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