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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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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四十三條
民法總則四十三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對應民法總則第六十條到六十二條,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