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死亡賠償金的目的
法律1.51W
設置死亡賠償金的目的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死亡賠償金其內涵是針對人的生命的侵害而形成的賠償義務項目,是基於受害人的死亡而產生的獨立的經濟賠償義務。 基於以上定義,首先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的財產損害賠償,這個觀點在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已達成基本共識。因為死者已經死亡,也就是民事主體資格已經不復存在,民事權利能力滅失,其不可能作為權利的承受主體。 死亡賠償金不是精神性的賠償,而是物質性的賠償。因為死亡賠償金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做了明確的規定,但在該部司法解釋中對於精神損害作出了明確區分,“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這就從司法解釋的高度對這一爭論在司法領域做出了決斷。 而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法理依據,並沒有在理論和實務上達成一致。在理論界主要存在着兩種學説:一種是“扶養喪失説”,即由於受害人死亡致其生前依法定扶養義務供給生活費的被扶養人因此喪失了生活來源,賠償範圍是被扶養人在受害人生前從其收入中獲得或有權獲得的扶養費份額;另一種是“繼承喪失説”,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來會將獲得的收入作為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是因為侵害人的行為使這種未來預期收益的財產喪失。這兩種學説都由其合理性,但在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中,都較為傾向的支持了“繼承喪失説”。因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於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單列計算的,也就是説,死亡賠償金是與被扶養人生活費相分離的。死亡賠償金更傾向於認定為一種期待權利(將來繼承財產的減少)的喪失。 以上是對“設置死亡賠償金的目的是什麼,怎麼規定的?”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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