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補償金鑑定大概是怎麼樣操作的
法律1.17W
醫療補償金鑑定大概是怎麼樣操作的
根據(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因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解除合同應該給予9個月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償金。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7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一、醫療損害賠償司法鑑定的流程是怎樣的
醫療損害賠償司法鑑定的流程是:
1.醫患雙方協商一致共同向市醫學會提起鑑定申請,或患方向醫療行政部門投訴由醫療行政部門移交醫學會鑑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委託醫學會鑑定。
2.醫學會受理鑑定委託。
3.由申請一方或雙方交納鑑定費。
4.醫學會通知雙方提交陳述書、答辯書及鑑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關專科專家名錄並選出需迴避的專家。
6.對雙方認可的專家隨機編號,由醫患雙方及醫學會隨機抽號組成專家鑑定組。
7.召開鑑定會,醫患雙方按先患方後醫方的順序各陳述(答辯)15分鐘、專家提問、退庭。
8.專家討論,出具醫鑑結論報告。
9.若不服鑑定報告,向省醫鑑會提起再次鑑定。
二、醫療機構什麼情況下不承擔責任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診療規範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三、醫療事故的訴訟時效有多久
醫療事故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即患者或患者家屬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自身健康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的三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超過訴訟時效的,將喪失其勝訴權。但有特殊情況的經申請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會超過二十年。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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