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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訴訟案件的管轄

法律3.12W
專利侵權訴訟案件的管轄
專利侵權訴訟案件的管轄
專利侵權糾紛的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訴訟,由侵權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侵權行為地
1、指被控告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產品的製造地、使用地、許諾銷售地、銷售地、進口地等行為實施地;
2、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1、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2、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二、被告住所地
1、經常居住地;
2、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地。
原告只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沒有起訴銷售者,且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由製造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
銷售者是製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銷售行為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