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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提前解除商鋪的租賃合同

法律2.12W
房東提前解除商鋪的租賃合同
房東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包括

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遲延履行義務情形,即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違法轉租情形,即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4、隨時解除情形,《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該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實際上,在房東無緣無故提前解約的情況下,部分租客要求房東賠償裝修費及其他的經營性損失的話法院也是有可能支持的,主要是我們也不清楚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如果是承租一方不遵守規定,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都是承租人自己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