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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和警察局的擔保書

法律2.95W
學校和警察局的擔保書
財產擔保書的作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申請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應當提供擔保。提供擔保是訴前財產保全的必備條件。申請人起訴前,法院無法確認申請人是否真正享有某項民事權利,其將來是否提起訴訟也是一個不確定狀態,一旦發生保全錯誤,申請人逃避承擔責任,將可能使被申請人的財產因此而受到不必要損失。故法律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訴訟財產保全,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應當依此提供擔保。訴訟過程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的權利義務並未最後確認,申請人是否真正享有雙方爭議的民事權利,還未得到判決的認定。因此,仍有錯誤保全並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可能。故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財產擔保。


申請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既可以是保證人擔保,也可採用實物、現金、有價證券作為擔保。申請人通過提供擔保,可以防止因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害,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全面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