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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基本程序

法律3.32W
股權質押基本程序
股權質押的程序

股權質押主要是指出質人以自已擁有或有權處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為某個經濟行為作擔保的行為。股權質押的法律程序:


1、瞭解出質人及擬質押股權的有關情況。


(1)出質人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或股票。


(2)出質人如為自然人,應提供有關身份的證明;如為法人,應提供營業執照及其它有關文件。


(3)出質人如為法人,另須有法人董事會同意股權出質的決議。


(4)出質人應提供有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股權出資而出具的驗資報告。


2、出質的股權如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須有該公司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出質的決議。


3、瞭解擬出質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質的情況。


出質人應出具對擬質押的股權未重複質押的證明(若重複質押,需有質權人出具的同意函)。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應瞭解擬出質的股權是否有下列情況:


(1)記名股票於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紅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義的變更登記;


(2)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職工期間內不得轉讓的;


(4)股東的股份自公司開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轉讓的;


(5)公司員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該股份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


(6)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


(7)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


4、簽訂質押合同或背書質押


(注意:股份出質準用禁止流質的規定。因此,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所有權直接歸質權人所有的約定。)


5、權利的實現


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兩種,即協議實現及訴訟實現。


股東的股份股東之間是可以相互轉換的,董事會不干涉。但是如果股東的取票轉讓給其他人員,是需要公司召開董事會的,必須要股東會一半人員以上才可以進行轉讓,否則私下轉讓或者是沒有通過股東會表決,那麼是屬於無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