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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敲敲勒索罪

法律1.71W
刑法 敲敲勒索罪
刑法中敲詐勒索罪規定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2000年5月12日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產“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1萬元至3萬元為起點。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式,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威脅和要挾,是指能夠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懼的精神強制方法。威脅、要挾是手段,勒索財物是目的。威脅、要挾的方法有多種,既可以面對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通過第三者或專用書信等方式發出,既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如以將對被害人及其親友的人身實施暴力相威脅,以揭發被害人隱私相要挾。一般來説,本罪所指的威脅、要挾的內容是不具有當場實施的特點,而是揚言在以後某時某地付諸實施。如果行為人威脅不成即當場將暴力付諸實施索取財物的,則構成搶劫罪。構成本罪還要求索取財物數額較大;犯罪主體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注意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區別:(1)在威脅的內容方面:前者可以是暴力、揭發隱私、毀壞財物、阻止正當權利行使等;後者則只限於以暴力侵害相威脅。(2)從威脅的方式看:前者可以是面對被害人也可以不面對被害人實施;後者則只限於當場面對被害人直接口頭實施,有的以行動實施。(3)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上看:前者可以是當場取得,也可以在若干時日內取得;後者只能是當場取得。(4)從犯罪所要求取得的內容方面看:前者主要是財物,也包括一些財產性利益(如提供勞務);後者則只能是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