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軌,離婚財產分配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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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軌 離婚財產分配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以,婚姻法只規定了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情況下,才可以影響夫妻財產的正常分割,給予對方不分或少分。這些情形並不包括一方出軌。
那麼如果一方出軌,無過錯方可以怎麼維權呢?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離婚訴訟中,一方可以舉證另一方出軌達到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程度,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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