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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受理

法律1.11W
仲裁申請受理
關於仲裁申請的受理

第四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交納社會保險導致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待遇損失的,屬於《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社會保險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五條 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供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的初步證據。當事人的申請不符合仲裁受理條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當事人進行釋明並要求其提供或補充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