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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拘留三日

法律2.19W
刑事訴訟法拘留三日
刑事訴訟法三日內告知的情況包括哪些

1、《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款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款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3、《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款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4、《刑訴解釋》第42條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同時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