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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不正當競爭糾紛可仲裁

法律3.17W
最高法院 不正當競爭糾紛可仲裁
不正當競爭糾紛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民事訴訟管轄而言,商標侵權、專利侵權、著作權侵權的司法解釋對該三類案件的管轄進行了直接規定。但就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的民事訴訟管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均沒有直接作出規定。因此,依據法律適用的基本規則,在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的管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律的一般性規定,即“被告住所地管轄”和“侵權行為地管轄”兩個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4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5條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