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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可以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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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可以接觸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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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父子關係的程序


親生父子關係是無法通法律的方式斷絕情的,因為這是事實關係,不是其它的法律關係可以説通
過協議啊,公證啊這類似的法律行業來解除。即使雙方寫了一個合同,説從今天起,我們斷絕親生父子關係,這個合同也是因為違背社會公共道德而無效的。

相反,養子女、繼子女關係,則是可以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解除。

如果真有斷絕親子關係的法律程序的話,那就是14歲以下兒童被他人收養了,那麼這時候,法律上認為他同新生的父母及親屬的關係解除了,這時也不是絕對的斷絕,因為如果對方解除收養關係、被收養人未成年又會自行恢復,成年的則要依他的自已的意願而恢復。

父子之間一般牽涉到一些法定的扶養、贍養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些東西除非權利人不主張,不然他就會存在(意思是説,只要是未成年子女、或無生活動力子女,高中及以下學習的子女,父親的負擔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義務是必需的;同樣如果老年人老無所依,無生活來源、無自理能力也子女也是必須要負擔生活、醫療費用的;只要子女、父親要錢,就必須給)。當然,這種負擔也是力所能及的範圍。

但其它的一些,財產關係則是可以斷絕的,如財產、繼承、債務等,父子之間就可以通過協議等方式,區分好我們之間你是你的我是我的。至於對方犯罪、損害別人、違反、欠債這些,只要對方不是未成人,或者是精神病人,那麼父親或兒子完全可以不管對方是不犯法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法律能斷絕父子關係嗎有一定的介紹,目前,我國的法律是禁止斷絕有血緣的關係,即使是上訴到法庭,也是不會有人理會的。但是如果父母沒有履行相應撫養責任的話,可以起訴法庭強制父母履行。如果子女沒有盡到孝敬的義務的話,同樣也是可以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