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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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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犯罪中止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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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犯罪中止後繼續怎麼認定




    關於聚眾鬥毆罪犯罪中止的認定,難點主要存在於在整個聚眾鬥毆罪既遂的情況下,其中的某些個人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的情況。根據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論,在共同實行犯的情況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互相聯結,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因此,各共同犯罪人不僅要對本人的行為負責,而且要對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負責。



    對於聚眾鬥毆罪,在整個聚眾犯罪既遂的情況下,某些個人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筆者認為,聚眾鬥毆罪屬於聚眾犯罪,應區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在案件中的作用加以具體分析。對於首要分子,在組織、策劃、指揮他人到達現場後,看到形勢不對而自動逃離現場,或者雖然勸阻了其他參加者,但是勸阻無效,毆鬥行為仍然發生的,就不能按照犯罪中止論處。但是對於積極參加者,雖然其在聚眾過程中積極準備工具,但是到達現場後因害怕而自動中止繼續實行鬥毆行為的,就可以考慮按照犯罪中止的處罰標準予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另外在預備階段的中止形態,由於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一般情況下可以不認為是犯罪,或者即使構成犯罪,亦可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