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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遺贈的效力

法律1.5W
如何確認遺贈的效力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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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效力的確認


遺贈人與扶養人在遺贈扶養協議中約定,扶養人對遺贈人盡生養死葬之義務,遺贈人在死後將其名下之房產贈予扶養人,後者在將遺贈人養老送終後,持遺贈撫養協議至房產管理部門要求辦理過户登記手續,房產管理部門對此情形通常“亮紅燈”。上述協議,有的雖經律師事務所見證,或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鄉鎮街道、區動遷辦的書面確認,但房產登記機關依據內部規定,拒絕對遺贈扶養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實質性審查,認為未經公證即不符合辦理條件。但由於種種原因,遺贈人與扶養人通常並未在遺贈人死亡前辦理公證手續,而在遺贈人死亡之後,公證機關在對遺贈扶養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無法確認的情形下,也不肯辦理公證手續。有鑑於此,房產登記機關通常建議當事人至法院請求確認扶養遺贈協議的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的遺贈人多為孤老,沒有子女,而扶養人通常為其近親屬,且已按協議盡到了對遺贈人養老送終的義務,為了使其佔有的不動產獲得法律上的正當性,扶養人通常會按照房產管理部門的要求向法院起訴。此種情況下,如遺贈人雖無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尚有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存在,可列其為被告,作為訴訟案件受理。但是,如遺贈人沒有任何法定繼承人,是否可以作為訴訟案件受理?如果可以受理,如何羅列被告?有的法官建議將遺贈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列為被告,以形成訴訟之兩造雙方。

但是,這是否會因法院的建議造成濫訴?因為遺贈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對法院傳票十分反感,認為其與扶養人之間沒有利益爭端,而通知出庭反而造成了其經濟損失,故不願意加入到訴訟中來。甚至於有這樣的極端情形:遺贈人除了扶養人為其兄弟之晚輩外,沒有其他任何晚輩子女。人民法院遇此情形將如何處理?眾所周知,人民法院受理訴訟案件必須有“法律上的爭訟性”,也就是説,必須存在有發生在雙方或多方之間的利益爭端,而上述情形中,當事人之間沒有利益爭端,或者説並不存在對相關利益有爭端的兩方當事人,將此作為訴訟案件受理明顯不符合立案條件。至此,當事人的維權路徑受阻。

我國《民訴法》將非訴程序列為特別程序,但範圍非常明確,僅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並未明確遺贈扶養協議也可適用非訴程序來確定效力。而現實情況是當事人有需求,如果囿於傳統的民事訴訟程序,則不能滿足當事人的實際需要,造成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糾紛功能下降。因此,適當擴大非訴程序的適用範圍,是我國法治文明進程的必然要求。在英美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中,適用特別程序的非訴案件及相關特定案件之範圍非常廣泛,如:遺囑文件的驗證,對死者或者無行為能力人財產的管理,宣告某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監護人等。

如前所述,針對遺贈扶養協議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可將其納入特別程序予以受理,具體做法可參考公示催告程序:首先由受遺贈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遺贈人、受遺贈人、遺贈撫養協議內容及申請的理由、事實,法院受理後,在一定期限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告期間由人民法院指定,通常不少於六十日。公示催告期間,如有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報權利,可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由申報人作為原告,申請人作為被告,通過開庭審理確定涉案房屋之權利歸屬;如無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之申請,作出確認判決,確認遺贈撫養協議之效力,並進行公告,自判決公告之日起,扶養人可持判決書要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受遺贈人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等。

在我們進行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時候,需要對於協議的法律效力的進行一定的判斷,這樣在以後發生糾紛的時候,能夠儘量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對於遺贈撫養協議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來説,在我們進行處理既有協議又有遺囑的情況,需要先進行判斷它們之間是否有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