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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清算財產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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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清算財產歸屬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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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辦非企業單位破產清算現狀



  (一)立法現狀

民辦非企業單位雖然是我國社會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法律法規對於這部分社會主體的規定卻屈指可數,更不必説關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破產清算制度規定。就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來看,與其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上述規定對我國民辦非企業單位破產清算、合理合法退出市場有一定的參考和指導作用,但對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特殊性方面卻無章可循。有必要制定或增加關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破產清算個性條款的規定,以適應民辦非企業單位規範有序退出市場的實際需要。


  (二)司法現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數據表明,自2006年以來,破產案件已連續七年下降。2006年全國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共4253件,2007年為3817件,2008年為3139件,2009年為3128件,2010年、2011年為2000多件,2012年為2100多件。但同時,全國通過各種渠道退出市場的企業數量卻從2006年的67.2萬家上升至2012年的77.9萬家。可見,大量企業尚未經過破產程序退出市場。而這其中,官方並未公佈法院受理案件中民辦非企業單位破產清算案件佔據的數量。但就目前查閲的資料和了解的情況而言,目前我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退出市場多是政策性退出,自行解散清算或政府指導清算,人民法院受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破產清算的案件少之又少。我們認為究其原因還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破產清算缺乏專門的法律規範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