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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為徵地賠償條例

法律2.74W
犍為徵地賠償條例
《徵地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福建泉州南安的農村徵地補償的標準應當根據南安各地經濟發展情況來確定,經濟發展發達地方所制訂的徵地補償標準也較高,但其它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徵地補償相對就比較低,在制訂相關補償標準時,地方政府應當向公民公示,並接受人民羣眾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