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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糾紛裁判標準

法律2.22W
合夥協議糾紛裁判標準
裁判

鑑於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案件的特別之處,《政府信息公開案件規定》對裁判方式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從原告的請求是否獲得支持作區分點,可以將這些裁判分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裁判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裁判。


1、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裁判。


第一被告對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拒絕或者部分拒絕公開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被訴不予公開決定,並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公開。尚需被告調查、裁量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答覆。第二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請人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提供。第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可以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判決被告限期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第四被告依法應當更正而不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更正。尚需被告調查、裁量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答覆。被告無權更正的,判決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第五被告對原告要求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覆的,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答覆。原告一併請求判決被告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參照《政府信息公開案件規定》第9條的規定處理。第六被告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違法,並可以責令被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根據原告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政府信息尚未公開的,應當判決行政機關不得公開。如果在訴訟期間,原告申請停止公開涉及其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法院經審查認為公開該政府信息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公開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4條的規定,裁定暫時停止公開。後一種情形帶有預防性權利保護的性質,是我國預防性權利保護的有益規定。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對此情形使用裁定,而不是判決。


2、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經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説明理由義務的,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一不屬於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屬於不予公開範圍或者依法不屬於被告公開的;第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向公眾公開,被告已經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的;第三起訴被告逾期不予答覆,理由不成立的:第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為由反對公開,理由不成立的;第五要求被告更正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理由不成立的;第六不能合理説明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系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據此不予提供的;第七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閲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的;第八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綜上所述,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是一種由區別於普通行政訴訟的行政訴訟。他的出現更加使得我國法律中的公平公正公開得以很好的體現。 作為公民,我們應該好好使用國家給我們的相關權益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對於他與行政訴訟的不同之處,值得我們注意。以上便是關於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的全部內容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