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保險詐騙罪數罪併罰麼

法律3.14W
保險詐騙罪數罪併罰麼
保險詐騙罪數罪併罰麼
應該分情況看。
有兩種情況:
一、如果同時構成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不會數罪併罰,一般是擇一罪處罰。對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時,應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分別對偽造行為和詐騙行為量刑以後,才能確定孰輕孰重,並最終決定以哪一罪論處。構成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應按照應按照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罰則,以保險詐騙罪的罪名論處較為合適。
二、在保險詐騙活動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人為地製造保險事故發生時,常常又觸犯其他罪名,應該照法律相關規定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如行為人以放火或者爆炸等方法毀壞保險財產時可能觸犯放火罪或者爆炸罪等犯罪;行為人致使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行為可能觸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這種情形下手段行為構成了其他犯罪,目的行為構成了保險詐騙罪,因而屬於牽連犯。但應該照法律相關規定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