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和司法訴訟
國際商事仲裁和國際民事訴訟的區別
國際商事仲裁和國際民事訴訟都是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常用的有效方法,但二者有本質區別:
(1)就機構的性質而言,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只具有民間團體的性質,而審理國際民商事糾紛的法院,則是國家司法機關。
(2)就管轄權來源而言,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完全來自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法院審理國際民事訴訟的管轄權則來自國家的強制力。
(3)就審理程序的公開性而言,國際商事仲裁程序一般都是不公開進行的,而法院審理國際民商事爭議,除極少數涉及國家祕密或個人隱私的外,原則上是必須公開進行的。
(4)就當事人的自治性而言,國際商事仲裁中當事人的自治性大大超過國際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自治性。
(5)就審級制度而言,國際商事仲裁裁決一般實行一裁終局制。而國際民事訴訟則一般實行二審終審制。對於國際商事仲裁的性質,學術界頗有爭議,有的認為它只具司法權性質(司法權説),有的認為它只具契約性質或自治性質(契約説或自治説),第三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則認為國際商事仲裁兼有上述兩種性質。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成為當前有關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最有影響的國際公約。中國1986年12月決定加入該公約。
國際仲裁法主要是為國際仲裁而出台的,考慮到了國際仲裁的各個方面,讓國際仲裁工作便於開展。國際仲裁法涉及到的內容是非常的全面的,大家可以根據實際的需要進行深入瞭解,但是國際仲裁法是站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的,因此大家也無需擔心公平公正的問題,只要按照法律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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