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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延期審理

法律1.77W
一審延期審理
一審法院審理後確認

乙拆遷公司在拆遷之前取得了拆遷許可證,並已經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張貼了公告,公告載明此次拆遷按照市政府16號令的規定執行,對拆遷户回遷安置,在不願選擇回遷安置或異地安置的情況下,經雙方協商,可以進行貨幣補償。在甲的房屋經過作價後,甲與乙拆遷公司簽訂了《a地改造貨幣補償協議》,甲自願放棄了回遷安置房,對此,為甲的自願行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現甲主張在拆遷當時,其原有房屋未按照規定的程序作價,導致其對房屋價值產生誤解,從而無法選擇產權調換的方式,因未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對此不予認定;現在雙方已經按照《a地改造貨幣補償協議》履行完畢的情況下,甲主張確認《a地改造貨幣補償協議》無效,依據不足,法院對其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