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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合同糾紛答辯狀怎麼寫

法律1.02W
汽車合同糾紛答辯狀怎麼寫
保險合同糾紛答辯狀怎麼寫
 答辯人:雲南xx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早xx,總經理

住所:昆明市華苑路279號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上訴雲南xx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告應當對原告實際發生的損失,足額予以賠付。

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保險關係,原告車輛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之內,事故發生當日,原告及時向被告報了案,原告的各項支出符合客觀事實標準,沒有誇大損失。依據《保險法》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對原告實際發生的損失,足額予以賠付。

二、關於本案中應當賠付的各項損失。

(一)車輛實際損失52130.45元應當賠付。

雙方所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顛覆、墜落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原告發生事故後車輛毀損嚴重,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明車輛實際損失為52130.45元。該車輛實際損失經保險公司的專門業務部門核算,應當為客觀和公正的;保險單中有不計免賠率的特別約定,所以被告應當全額賠付機動車實際損失。

(二)施救費2901元應當賠付。

《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的施救費是原告為避免或減少保險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符合維護防損減災的目的。所以,被告應當在保險金額之外另行賠付原告所主張的2901元施救費。

(三)應當賠付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20000元。

雙方所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