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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能到18歲時一起給付

法律3.1W
撫養費能到18歲時一起給付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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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費一般給付至18週歲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此規定與法定的公民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相對應。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法律規定,子女只要具備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就應該靠自己的勞動收入去自立於社會,父母不再對子女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為阻止要求支付撫養費的一方無度索要,法規所支持的基本為“一定程度上的費用”,無行為能力、未達到年齡子女的日常生活必備開支、一般學校的學費都可得到支持。法規也解釋了撫養費和不能獨立的細則,有異議的雙方可直接諮詢律師365的律師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