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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與經濟糾紛

法律2.08W
合同詐騙罪與經濟糾紛
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和一般的經濟糾紛?
您好!合同詐騙罪和一般經濟糾紛從一下幾個方面來認定:1、主觀的心理狀態。行為人是明知自己沒有履行能力而虛構、隱瞞事實真相,以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還是有部分履行能力,用誇大自己履約能力的方法,先獲得對方的信任,簽訂合同後多方籌借,擴大自己履約能力,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2、履約的實際能力。在一般的合同糾紛中,行為人在約定或法定的期限內,具有履行所承諾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即行為人擁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資金、貨源、技術等,或根據其法定的經營範圍或資金、貨源情況,能夠在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到來時通過正當渠道達到履約所需的實際能力。否則,即視為在簽訂合同時虛構事實、偽造履約能力,其行為則為合同詐騙。3、欺騙對方的程度。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如果根本沒有對方所需的貨物、貨源或根本沒有經營資格或條件,卻欺騙對方,製造假相,虛構事實;或者有意隱瞞事實真相,以假充真、偽造虛假產權證明、銀行憑證、介紹信等使對方上當;或規避法律,利用對方的疏忽或法律知識缺乏,或收買對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的主要條款上做手腳,以合法形式掩蓋其詐騙財物的非法目的。而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雖有不實之處,誇大自己的履約能力,但其客觀上有一定的履約能力,只是在數量、質量等方面有不實之處。4、履行合同的行動。合同簽訂後,主要看行為人是否在其現有履約能力範圍內積極為履行合同做準備,或者為供貨積極組織貨源,或者籌集資金,落實到行動上,則不認定為合同詐騙;反之,如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和行為,坐等對方履約,等獲取非法利益後,對對方的正當請求予以搪塞、推託,甚至攜款物逃匿,應認定為合同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