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傷殘等級兩個
法律1.06W
司法鑑定傷殘等級重新鑑定嗎?
一、司法鑑定傷殘等級重新鑑定嗎?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託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有足夠反駁鑑定結論的證據並且重新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許。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准許對傷殘進行重新評定。這樣帶來的後果是,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得出鑑定結論,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鑑定。當事人申請法院委託相關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鑑定: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如果能夠對缺陷鑑定結論,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其他辦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實際上當事人自行委託的鑑定與法院委託鑑定在訴訟上的地位是不一樣的,法院委託鑑定得出的鑑定結論實質上的證明力要高於當事人的自行委託鑑定得出的鑑定結論。法院委託鑑定後,再次申請重新鑑定並非每次都會被予以許可,如果受害人申請法院委託鑑定的,儘量在第一次鑑定中將相關資料準備齊全。二、傷殘司法鑑定要在什麼時候進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中第2.7條規定“治療終結”是指“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由於損傷部位及性質不同,“治療終結”的時間也不一樣,具體如下:1、以原發性損傷後果為依據評殘的,在傷後1~3個月進行,如組織、器官、肢體缺損,器官切除、修補,顱骨、頜骨、肋骨缺損及牙齒脱落。2、對於影響容貌,遺留聽力與視力障礙,組織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傷後3-6個月進行。3、對於遺留肢體功能障礙的宜在傷後6-9個月進行。4、對於顱腦損傷後的智力缺損與精神障礙,顱腦損傷致癲癇,語言功能障礙,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礙,神經損傷致肢體癱瘓的宜在傷後6-12個月進行。由此可見,重新鑑定是要一定條件的,因此,對於司法鑑定傷殘等級重新鑑定嗎這個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患者可以通過提供資料進行補充鑑定,則不需要進行重新鑑定。如果原來鑑定過程違規、適用方法錯誤、鑑定人員不具備資格等,那麼患者有權主張對傷殘情況進行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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