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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產假期間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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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產假期間工資標準
小產假期間工資標準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第一條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前提是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享受的產假工資可由社會保險來支付。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當月計薪日: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