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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侵佔罪的立案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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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侵佔罪的立案數額
侵佔罪立案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5〕23號)第二條中規定是5000至20000元。具體是這樣規定的:“ 二、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侵佔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佔",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用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