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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十六條第

法律1.38W
刑法三十六條第
《戒毒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範,接受衞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衞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