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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對於帶頭起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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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對於帶頭起鬨
《勞動法》中對於短期職工的規定

短期職工又稱臨時工,短期職工是計劃經濟年代的產物,是相對於“固定工”而言的。是指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


《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鐘點工即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短期職工薪酬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沒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