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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應該如何調查

法律1.45W
離婚財產應該如何調查
離婚財產應該如何調查
1.離婚調查一般來説就是調查對方的財產狀況,以及對離婚有何種過錯,過錯程度等內容。這裏麪包括個人進行的離婚調查,也或者是在律師職責下進行的調查,無論是何種形式的離婚調查,都要在合法的條件下取得,否則,這種調查是不能作為法庭證據使用的。
2.離婚時先要看存在何種形式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包括:對方的銀行存款或收入情況、對方的房產情況、車輛情況以及其他形式的財產如有價證券、企業股權等。針對對方的銀行存款,在平時生活中要注意保存對方的銀行賬號,可通過拍照等方式留存;針對房產和車輛信息,可到相關房管部門及車管所調取;針對股票等財產,注意保存相關開户信息及具體的證券公司。總而言之,夫妻雙方如果未分居生活,調取財產線索的可能性較大,在平時生活中多留意對方的動態,利用一切合法方式保留好相關的財產線索。後期再委託律師介入或申請調查取證,保護好自己在婚姻關係中的合法利益。
3.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