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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錯方對於財產

法律1.22W
離婚過錯方對於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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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其我國的離婚方式是包括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的情形的,其訴訟離婚需要的手續為:由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會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閲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再進行開庭審理。根據庭審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進行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對於協議離婚所需要的手續為:對於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情形,其夫妻雙方應當簽訂離婚協議,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進行協商規定。然後其夫妻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在經過三十日離婚冷靜期,雙方沒有反悔的情形,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給予其夫妻雙方發放離婚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