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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主責任認定

法律2.82W
交通主責任認定

一、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四種情況1、出售車輛未過户,登記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覆函》[(2001)民一他字第32號]: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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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司機和車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僱主責任的性質。不管是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還是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僱主對受害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僱主責任涉及的是對外責任承擔問題,而不是僱員與僱主之間的法律關係。因此,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當僱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顯然違反了僱主責任的性質,不符合基本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