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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為乙方簽訂葡萄購銷合同,合同執行期間甲方多次違反合同約定

法律2.13W
我作為乙方簽訂葡萄購銷合同,合同執行期間甲方多次違反合同約定
我作為乙方簽訂葡萄購銷合同,合同執行期間甲方多次違反合同約定
1、葡萄供應價格、金額,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貸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2、供貨期限,可以合同約定。一般來講,提貨的以乙方通知提貨日期為準(應給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代辦託運的以貨交承運人為交貨日期,送貨的以送達目的地為準。可以約定分批交貨。
3、交貨地點,涉及“標的物交付”,也是風險轉移的分界點。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糾紛司法管轄權。當約定的交貨地點與實際交貨地點不一致時,以實際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果雙方約定了合同履行地點,則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4、葡萄含水量多,且容易失水,葡萄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損耗量,對此規定及計算方法,有關主管部門有詳細規定,在合同中應明確註明。這就是葡萄苗木購銷合同需要注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