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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東拆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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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東拆遷補償標準
青海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為認真貫徹落實土地管理基本國策,保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根據《省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03〕131號),結合本市實際,現就調整全市徵地補償標準提出以下意見:


調整提高徵地補償標準


依法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補償。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不分糧棉田和蔬菜田,下同)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宿城區(2003年末轄區,下同,見附件1)為每畝1400元,宿豫、沭陽、泗洪、泗陽四縣為每畝1200元。


2. 徵用精養魚池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徵用其它養殖水面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計算。


3.徵用果園或其它經濟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


4.徵用其它農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5.徵用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計算。


6. 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前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宿城區為13000元,宿豫、沭陽、泗洪、泗陽四縣為11000元。


2.徵用其它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70%計算。


3.徵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按期收穫的不予補償。


2.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2、附件3、附件4。


3.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蔬菜大棚設施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5)。其它地上附着物,按市、縣人民政府有關拆遷補償的規定和標準執行。


4.對徵地調查之日起栽、種的青苗和其它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補償,由所有權人自行清除。


(四)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的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被徵地農民人數的確定以參加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的人口為基數,加承包後計劃內出生人口,減死亡人口。耕地面積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詳查數為準。


(六)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准撤組轉户後,原農村村民轉為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撤組轉户後原集體土地收歸國有,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其補償安置標準按《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執行;土地補償安置費全部用於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


(七)新的徵地補償標準自2004年1月1日起實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徵地項目,按原徵地補償標準執行。


沒有了土地的青海市民就不能夠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如果國家還不能按照標準發放公民應該得到的法定補償金就會讓公民直接失去了生存的根基,所以因為土地徵收而出現的糾紛一定要及時委託律師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