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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的風險與防範

法律1.42W
刑事辯護律師的風險與防範
刑事辯護律師面臨的風險有哪些

風險有人身風險、行使權力受限制的風險、當事人所帶來的風險以及公檢法機關所帶來的風險。


1、辯護律師人身權益易受侵害,律師執業風險、壓力增加。辯護律師參與訴訟的程度某種程序上也是現代國家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標誌,但是由於歷史及觀念的影響,律師往往會被人們視為“替壞人説話的人”,是“公檢法的對手”。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犯律師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刑法》第306條“偽證罪”出台後,律師刑辯的職業風險更是加大。


2、律師權利行使限制多,律師辯護“難題”多。儘管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享有閲卷、會見、調查取證等的權利,但律師要想真正行使這些權利時,卻總是受到諸多的限制,且也無任何救濟程序。


3、當事人可能給律師帶來的風險。律師在為當事人辯護時,與當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雙方之間不存在利益衝突,但有的當事人為了自身利益,可能引誘律師為其進行不法活動,或者為了保全自己,把本來因為自身原因產生的不利後果推給律師。有的律師因為自身經驗不足,或過分相信當事人,使得自己吃了啞巴虧,承擔了本不應該自己承擔的風險。


4、專門機關可能給律師帶來的風險。辯護律師需要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中找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其在訴訟中的利益訴求與追訴機關是相對立的。


因此,當被追訴者在與律師會見後,改變原來的供述,辯護律師很有可能因“毀滅、偽造證據,或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為由被起訴。原本幫助被告的律師自己也反倒成為了被告,這對任何一位律師來説都是極大的風險,不僅意味着自己的律師執業生涯可能就此斷送,更有可能面臨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