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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轉讓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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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轉讓條約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股東合同條約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鑑於條款

鑑於條款,主要是言明締約雙方簽訂合同的初衷或籍此想達到的目的,或簽訂該合同所依賴的事實狀態。其主要有兩個作用,一是在雙方對合同履行內容發生爭議的時候,此時鑑於條款就相當於一個輔助評價標準,有一定的證明作用,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二是承諾或保證作用,在鑑於條款中寫明一方簽訂合同時所依賴於對方提供的材料或陳述的內容,作為雙方締約的前提或信賴的基礎,如果對方違反了這種承諾或保證,導致已方利益受損,則可據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2、股東除名條款

由於公司法沒有相關規定,在股東協議中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等情況下被除名人退股。

3、隱名股東的協議安排條款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隱名股東不違法,但為了防範可能的風險在股東協議中明確隱名顯明股東的權利義務是非常有必要的。

4、退出機制條款

風險投資的本質是資本運作,退出是實現收益的階段,同時也是全身而退進行資本再循環的前提。它主要有四種方式,包括股份上市、股份轉讓、股份回購和公司清理。

5、違約責任條款

違約責任關係到合同效力的強弱,如果沒有規定違約責任,一方違約僅能從損失上計算,無法起到對違約的制約作用,因此違約責任的約定是一項保障合同效力的重要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