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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竊罪問題的規定

法律2.87W
扒竊罪問題的規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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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竊未遂下的入罪問題

該問題在於如何正確理解法釋[2013]8號第12條規定,該條規定,盜竊未遂,但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換言之,如不具有以上三種情形的盜竊未遂,不應定罪入刑。扒竊作為盜竊罪的一種,其當然適用本條規定,判斷其是否具有嚴重情節,實質上就是指要考慮扒竊的社會危害性。

考慮到法釋[2013]8號司法解釋的統一性,結合司法實踐,對於是否具有嚴重情節,應從行為主體、主觀認識、行為手段、行為對象、行為結果等多方面認定,具體表現為:行為人有犯罪前科或一年內受過受過行政處罰;行為人主觀上有盜取數額較大財物的故意;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在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或者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盜竊對象是醫院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盜竊救災、搶險等救助物資,或者盜竊殘疾人、老人等弱勢羣體財物的;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精神失常,或者盜竊行為嚴重影響生產、公眾生活的,等等。

對“隨身攜帶”、入罪標準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説明。所以對於扒竊該如何認定,如何處罰,必須要從多方面要素來判定。雖然刑法修正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擊犯罪,但公民的安全防範意識還有待加強。如果您想學習刑法修正案八的其他內容,可以撥打律師365熱線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