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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呂梁土地税徵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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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呂梁土地税徵收法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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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税率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土地使用税税率如下(單位為元/每平方米):

(一)大城市1.5至30;

(二)中等城市1.2至24;

(三)小城市0.9至18;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至1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