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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意外傷殘鑑定標準

法律2.41W
手指意外傷殘鑑定標準
交通意外傷殘鑑定標準
七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侷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週二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認症; 4、嚴重構音障礙; 5、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6、單癱(肌力4級);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 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3、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重度張口受限; 4、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脱落16枚以上; 5、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6、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份缺損(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4平方釐米以上; 9、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 10、頭皮無毛髮75%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四)、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 (六)、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2、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 3、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八)、會陰部損傷致: 1、陰莖體部份缺失(或畸形); 2、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九)、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2、雙手感覺完全缺失; 3、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4、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5、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喪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8%以上。 八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讀伴失寫症;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 4、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盲目4級以上; 2、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3、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脱落12枚以上; 4、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5、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6、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8平方釐米以上; 8、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 9、頭皮無毛髮50%以上; 10、頜面部骨或軟組織缺損32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 1、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2肋以上骨折。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 3、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2、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3、尿道嚴重狹窄。 (八)、會陰部損傷致: 1、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 2、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嚴重影響功能。 (九)、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十)、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4、雙足十趾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5、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十一)、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九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侷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症; 4、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5、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6、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盲目3級以上; 2、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3、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4、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損傷,牙齒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9、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平方釐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平方釐米以上; 13、頭皮無毛髮25%以上; 14、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 1、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 1、嚴重聲音嘶啞; 2、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葉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膽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嚴重畸形癒合; 3、尿道狹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6、子宮部份切除; 7、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八)、會陰部損傷致: 1、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4、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構破壞; 6、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2%以上。 十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2、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3、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4、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5、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6、斜視、複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7、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8、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9、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10、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低視力1級; 2、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3、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4、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5、眼內異物存留 6、外傷性白內障; 7、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損傷,牙齒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13、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平方釐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平方釐米以上; 17、頭皮無毛髮40平方釐米以上; 18、顱骨缺損4平方釐米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徵;或顱骨缺損6平方釐米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19、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 1、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2、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嚥功能; 3、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平方釐米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補; 4、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2、膽囊破裂修補; 3、腸繫膜損傷修補; 4、脾破裂修補; 5、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6、膈肌破裂修補。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癒合; 3、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4、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5、子宮破裂修補; 6、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7、膀胱破裂修補; 8、尿道輕度狹窄; 9、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八)、會陰部損傷致: 1、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3、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4、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5、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十)、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5、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6、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9、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