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有哪些事項需要注意
醫療事故鑑定有哪些事項需要注意
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1、複印醫療材料患者必須在場醫療糾紛不一定是醫療事故。判定是不是醫療事故一般情況下應當由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組織認定。
當事人如果發生了醫療糾紛,打算申請醫療事故鑑定,首先要到相關醫院複印有關材料。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患者有權複印及複製病歷等資料,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的過程應當有患者在場。
2、申請鑑定可三選一,單方申請醫學會不理向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共有三種途徑,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任選其中的一種。
(1)直接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
(2)向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申請,由衞生行政部門把鑑定申請移交到醫學會;
(3)由人民委託。
換句話説,通常情況下,發生了醫療糾紛,患者都會先找醫院,由雙方進行協商,在協商的過程中若達成一致協議,則雙方可以共同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
如果協商不成,當事人可單方投訴到衞生行政部門,由衞生行政部門來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醫學會不接受患者或者醫院單方面的申請);
另外,當事人還可以直接到,由受理後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
3、首次鑑定不滿意可申請再次鑑定患方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如果首次鑑定是由醫院所在轄區的各區縣醫學會來組織的,那麼申請再次鑑定,將由市一級的醫學會來組織進行。
如果首次鑑定就是由市級醫學會組織進行的,那麼申請再次鑑定則由上一級醫學會組織進行。
二、做醫療事故鑑定的費用由誰出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五條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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